巢湖市佛教协会章程20130822
时间:2013-08-30 19:11 来源:巢湖市佛教协会 作者:admin
巢湖市佛教协会章程
(2013年8月22日市佛协第五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2013年8月22日市佛协第五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巢湖市佛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巢湖市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
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维护佛教徒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发
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高举爱国爱教旗帜,
倡导“人间佛教”思想,团结各民族佛教徒参加社会主义三
个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巢湖市宗教事务局、巢湖市民政局的
社会团体的登记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永久设在巢湖市。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根据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及有关法律、政策的
规定,维护佛教徒信仰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寺院及佛教
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各民族佛教徒,深入调查研
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反对和抵制一切打着佛教旗号的邪教组织。
二、加强对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的学习,提高佛教徒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做到爱
国爱教,遵纪守法。
三、督导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与管理,严肃清规戒律,
树立优良的道风学习,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制定寺院管理、
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指导和督促居士团体健全
组织,完善制度,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
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四、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
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
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五、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举办符合佛教
特点的自身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
利益人群。
六、开展同港澳合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
作,发展与各国佛教界的友好联系,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合
作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
七、各佛教寺院和其他佛教组织有义务和贯彻执行本会
的决议和决议。
第三章
第七条 全市范围内市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佛教寺院
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九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例义务: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或不参加本会的活
动,视为自动退会。如果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
会表决通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会代表会议,其职
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它有关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它重要工作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本会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
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十三条 本会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
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巢湖市委统
战部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佛教协会召开常
务理事会议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经市民族宗教局审查后,
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确定。
第十五 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向本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设立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
人的聘任;
六、本会代表会议赐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可连选可连任。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日常会务的领导机构,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
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二、审议年度的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四、理事会赐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连选可
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
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
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学识有造诣,品德能服众;
二、在本市佛教界有较大影响:
三、最后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
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合法法定代表人。如因特
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巢湖市委
统战部审查批准同意,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
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他有关会议,
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二、检查本会代表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
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
会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有理事会聘任。
根据需要,由理事会聘请特约顾问。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副秘书
长和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收取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自养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佛教事业的发展及会
务的行政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
管理制度,接受本会代表会议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
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
受巢湖市民族宗教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
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代表会议表
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本会代表会议通过
后15日内,经巢湖市民族宗教局审查同意,并报巢湖市民
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
报巢湖市民族宗教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巢湖市民族宗教局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巢湖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
位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巢湖市民族宗教
局和巢湖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童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3年8月22日本会第五届代表
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巢湖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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