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佛教协会章程 20131127
时间:2012-10-24 10:19 来源:庐江县佛教协会 作者:admin
(2013年11月27日 庐江县佛教协会 第四届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安徽省庐江县佛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庐江县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县佛教界人士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徒的合法权益;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兴办佛教事业,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弘扬佛教教义,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维护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行政主管部门为庐江县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局,登记机关为庐江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越城北路83号。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及佛教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各民族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反对和抵制一切打着佛教旗号的邪教组织。
(二)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佛教徒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三)督导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制定寺院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指导和督促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四)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五)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
(六)开展同港澳合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发展与各国佛教界的友好联系,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合作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
(七)指导和支持各佛教寺院开展会务,加强自身建设。各佛教寺院和其他佛教组织有义务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佛教寺院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按照《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章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会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本会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代表会议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庐江县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审查并经庐江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本会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县佛教协会召开理事会议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各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庐江县佛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向本会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决定设立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本会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日常会务的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连选可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县佛教界有较好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庐江县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审查并经庐江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二)检查本会代表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聘任。根据需要由理事会聘请顾问。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副秘书长和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收取会费;
(二)社会捐赠; .
(三)政府资助;
(四)自养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佛教事业的发展及会务的行政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代表会议、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庐江县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和庐江县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本会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庐江县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审查同意,并报庐江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庐江县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庐江县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庐江县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庐江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7日本会第四届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庐江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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