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合肥市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HEFEI,英文缩写:B.A.H
第二条 本会性质:合肥市佛教协会是全市佛教徒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全市佛教徒,倡导人间佛教思想,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合肥市的和谐稳定、进步繁荣作贡献,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任务:
(一)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及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佛教寺院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全市佛教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如实反映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加强并组织对法律、政策和时事政治方面的学习,不断提高全市佛教徒的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三) 协助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落实宗教政策;贯彻执行中国佛教协会、省佛教协会下达的相关指令和任务。
(四) 指导和督促县(区)佛教协会、寺院健全会务、教务管理组织,完善管理制度,搞好自身建设,严肃清规戒律,树立优良道风,开展正常法务活动,兴办自养事业。
(五) 积极支持、协助全市寺院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努力提高我市佛教界的整体素质;积极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六) 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七) 积极开展海内外佛教界的友好交往,做好访问接待,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佛教事业的发展和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第五条 本会接受合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和合肥市民政局的社会团体登记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大蜀山开福寺,明教寺设立办事处。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克己奉公的佛教信徒;
(二) 信仰坚定,戒行清净,知因识果,具有一定的佛学知识,举扬慈悲、智慧、和平的佛教信徒;
(三) 僧尼必须持有三坛大戒戒牒,必须在本市常住三年以上(户口所在地不限);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本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 经上级或本会同意,可外出或出境从事、考察佛教文化学术研讨、交流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九条 本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肥市佛教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 选举会长、副会长,协商礼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
(五) 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全市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依法登记的各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按分配名额和代表条件进行遴选推荐,报市佛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全市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 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市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二) 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 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 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五) 全市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会务的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及理事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其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二) 决定礼请名誉理事;
(三) 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 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五)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均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和常务理事连选可连任。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两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市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三) 督促和检查全市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即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履行上述职权。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执行职务。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决议;
(二) 协调各县(区)佛教协会及本会下属佛教活动场所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并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与属下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名誉会长须是曾为佛教工作做出过重要贡献的德高望重的领导人,由全市代表会议聘请担任。
第二十四条 对合肥市佛教事业做突出贡献的护法居士,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可根据会务工作需要,由常务理事会聘请特邀顾问。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佛教事业的建设和发展,适当建立一些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会全市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要贯彻充分协商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取得共识后再实施。如遇不同意见,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解决。
第四章 本会的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补助的办公经费;
(二) 自管的房产出租收入;
(三) 开放寺庵上缴的佛教事业发展资金(上缴标准由市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核定)。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国家财务制度,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财务 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合肥市佛教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代表会议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市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17日合肥市佛教协会第三届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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