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寺观教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安徽省寺观教堂维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宗局《全国寺观教堂维修补助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寺观教堂维修资金是省财政设立的用于维修全省依法登记寺观教堂(固定处所)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3条 寺观教堂维修资金本着有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工作开展、有利于宗教和谐稳定的原则使用。
第4条 寺观教堂维修资金优先安排百年寺观教堂、有重大影响的寺观教堂、省级以上和谐寺观教堂、命名为全国宗教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寺观教堂、特别困难且信教群众较多的寺观教堂;其它寺观教堂以及特别需要维修的宗教活动场所酌情安排。
第5条 寺观教堂维修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等。
第二章 经费申报
第6条 寺观教堂维修资金由各市、省直管县宗教工作部门申请(一式5份),于每年3月10日前报省宗教局。市申报寺观教堂维修项目不超过3个、省直管县申报寺观教堂维修项目1个。
第7条 各市、省直管县宗教工作部门申请寺观教堂维修资金项目,须详细列明拟维修寺观教堂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始建年代、规模、人员及开展活动、获得荣誉情况等)、维修原因、维修规划与概算及资金缺口等,并填报寺观教堂维修资金申请表以及拟维修场所3幅图片资料。
第三章 审核报批
第8条 省宗教局根据各市、省直管县的寺观教堂维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后,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省财政厅下达。
第9条 省宗教局适时在门户网站公示寺观教堂维修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10条 各市、省直管县宗教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市、省直管县寺观教堂维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11条 各市、省直管县宗教工作部门在申报新一年度寺观教堂维修资金时,同时上报上一年度寺观教堂维修资金(包括国宗局安排的寺观教堂维修费)使用管理情况及维修后相关图片等资料。没有上报的,不再安排新一年度寺观教堂维修资金。
第12条 省宗教局对寺观教堂维修资金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对上一年度寺观教堂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结果作为新一年度寺观教堂维修资金审批的参考依据。发现违规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13条 本办法由省宗教局解释。
第14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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